點請外傭(菲傭/印傭)姐姐好?僱傭中心服務細節+陷阱詳解

點請外傭(菲傭/印傭)姐姐好?僱傭中心服務細節+陷阱詳解

解構 : 僱傭中心服務細節

1.聘用前的售前服務

i. 確認雇主工作性質

根據香港入境處ID407A/B 規定,外傭只能從事家務工作:而服務對象亦只限於僱主及僱主已向入境處申報的家庭成員. 一般來說這些家庭成員必須與僱主居住在合約上申報的住址. 家務工作也需要在僱傭合同中聲明 . 家務工作包括洗熨、煮食、清潔家居、照顧小孩, 照顧老人, 打理花園或寵物等等.

所以<<僱傭中心>>需要確認雇主工作性質

  1. 服務對象 :孩子? 老人? 家庭成員? 寵物? 打理花園?
  2. 工作的地方: 公共房屋/私人房屋 ? 如果是公屋,需要特殊文件處理! 房子有多大? 共用房間或自己的房間? 需要外出? 接孩子放學?送食物到老人院/醫院?
  3. 工作細節: 照顧孩子,照顧老人, 打掃, 買菜 ,做飯, 打理花園或寵物 ……..

現時 “家務” 的定義存在一些灰色地帶. 僱傭條例 並沒有特別詳加說明. 例如:替小孩補習做功課是否屬於家務? 如在其他人的家中替她照顧小孩可不可以呢?

職責即使需在僱主住所以外進行,如洗車、購買雜貨和接送僱主的孩子,亦應當被視作家務。值得一提的是,僱主不可要求外籍家庭傭工擔任司機。標準僱傭合約已明確表示,駕駛並非家務職責。惟入境事務處亦可在特別情況下,容許外傭擔任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僱主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相關的特別許可。

原則上照顧小孩是家務的一種但外傭長期在住所外替僱主照顧孩子,則違反了僱傭合約I.D.407中的條文 : 外傭應於僱主的住所內擔任家務助理。另外有關替僱主或老人按摩的問題,按摩不是外傭的工作範圍。外傭是有權拒絕僱主的要求,倘若僱主強迫外傭替他按摩的話,又或外傭因不服從命令而遭解僱,外傭是有權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申訴及尋求協助的。

如果服務對像是老人,主要工作職責是什麼?做飯,幫助老人洗澡,幫助餵藥,行公園…..?在這些方面有經驗嗎

ii. 解釋政府對僱主僱用海外家庭傭工的要求

不論僱主有沒有經營生意,為僱員報稅的責任完全相同。在通常情況下,如果僱員是未婚而他 / 她的全年收入不超過基本免稅額,你不須為他 / 她報稅。

如果你僱用一名僱員不足一年,而他 / 她的薪酬連花紅在內,按比例計算不超過每月 $11,000 ,你亦不須為該僱員報稅。

但請注意,不論你支付的薪酬是多少,你必須為全部的兼職和已婚僱員報稅。因此如你所僱用的家務助理及司機符合上述情況,你須向稅務局填報他們的薪酬。

iii.確認符合資格聘請外籍家庭傭工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準 則 的 香 港 居 民 均 可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1. 有 經 濟 能 力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僱主在扣除家庭開支後仍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一般來說,以每
僱 用 一 名 傭 工 計 算 , 僱 主 的 家 庭 入 息 必 須 不 少 於 每 月 港 幣 15,000 元 , 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或 會 不 時 對 家 庭 入 息 每 月 港 幣 15,000 元的數額作出調整。

入境事務處設立僱主的入息要求是防止一些入息不足或沒有穩定收入的家庭聘請家傭後,而沒有能力支付工人姐姐的薪金.

因此各位僱主便要向入境事務處出示下列文件作為入息及財政狀況證明 :

稅單(稅務局發出的繳納稅款通知書)如申請人夫婦任何一方的收入總數不足$180,000,亦可以配偶的入息聯合申請,只要附上結婚證明書副本證明兩人的關係
銀行存折(銀行自動轉帳)提供至少3個月的銀行薪金自動轉帳記錄( 有時需要6個月 ,視情況而定) 或薪金通知單(政府工/ 大公司)

至少3個月超過 HKD $15,000
現金收入行業提供至少3-6個月的銀行薪金轉帳記錄.
必須有心理準備,在這情況下入境處有權要求更多財務證明 / 不批發簽證。
流動資產證明過去六個月的港幣或外幣定期存款證明. 超過HKD $360,000
獨資/合夥經營/有限公司股東經營生意的僱主亦可提供公司的稅單或公司月結單以作申請。須附上商業登記證副本及證明公司股東的文件,如Form 1(a)/(b)/(c)等。假如閣下是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則須附上FormX或其他已在商業登記署登記的文件來證明股份擁有權。
特殊情況:
1. 沒有入息證明
2. 沒有流動資產證明
以保證人的身份代為聘請家傭:
條件是他們能提供足夠的入息證明;
若以保證人的身份便須附加一份保證書 (Guarantee/Supporting Letter)。
一般來說,入境事務處只要求僱主提供家庭收入及家庭成員關係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保證他們會代為支付有關支出即可。

2. 已 與 準 傭 工 簽 訂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指 明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ID407 ) ;

3. 只 要 求 準 傭 工 履 行 家 庭 職 務 ;

4. 在 僱 傭 合 約 訂 明 的 合 約 期 內 , 不 會 容 許 或 要 求 準 傭 工 為 他 人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

5. 給 予 傭 工 的 薪 金 不 少 於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公 布 的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

6. 只 讓 傭 工 在 合 約 訂 明 的 地 址 工 作 和 居 住 ;

7. 須 為 傭 工 提 供 合 適 及 有 合 理 私 隱 的 住 宿 地 方 ;

8. 須 為 真 正 的 香 港 居 民 , 而 他 / 她 本 人 與 準 傭 工 的 真 正 目 的 亦 並 無 疑 問 ;

9. 在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方 面 並 無 不 良 記 錄 。

iv. 解釋政府對僱主的法定責任

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外傭標準僱傭合約內所載列的權益。

僱主如欲與外傭終止合約,須給予外傭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以及其他與終止僱傭合約相關的款項,包括:

  • 任何尚未發放的工資;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有薪假日;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及
  • 其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外傭的款項,例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當外傭為同一僱主工作滿12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日數按外傭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14天。

當僱傭合約終止時,外傭僱主須向外傭支付工資,以代替其每工作滿12個月可享有但未發放的年假。此外,在每一個假期年(即外傭開始受僱後每12個月的一段時間)內,如外傭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外傭可享有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若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理由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須支付遣散費。

如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惟僱主無須要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v. 選擇海外家庭傭工

vi. 安排電話/視頻會議

vii. 確認外傭接受工作機會

viii. 解釋服務條款和費用細節

iv. 解釋僱傭合約細節和簽訂僱傭合約

2.申請過程中的跟進服務

i.跟進僱主提供申請相關的文件

ii. 安排外傭進培訓學校前的身體檢查

iii.遞交申請到領事館審批

iv..遞交工作簽證申請到香港入境處

v. 收集所有批准證明文件(領事館/香港入境處)

vi跟進客戶申請進度

vii.處理外傭來港相關事宜

viii.安排外傭來港前的身體檢查外傭

viii.安排到達香港日期

viiii. 來港前安排保險申請

ix. 外傭接機/ 到港身體檢查

x.安排申請香港身份證

xi.安排傭工領事館報到

xii. 確認身體檢查合格並安排客戶接外傭

3.外傭在職後的售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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